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结算凭证纳入税务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48号 2004-03-25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与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协商,省地税局决定自2月20日起,将其保费结算凭证(以下简称保险发票)纳入地方税务部门发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保险发票(票样附后)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其所属中心支公司、营业管理部在收取保费或支付款项进行结算时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保险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种类及联次 本次纳人监管范围的保险发票为以下2种: 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代码为153,附件1)规格为190mmx130mm(32K),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财产保险保险费。 2.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赔款专用发票(代码为154,附件均规格为190mmx105mm(40K),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赔款。 今后新增保险业务,由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前一个月向省地税局提报票样。 三、发票的印制及领发 保险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统一监印,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保险发票原则上半年印制一次,由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制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用票单位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购买。保险发票存根联的缴销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其他事项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票样 2.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赔款专用发票票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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