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一[1999]8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31
摘要: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备查资料,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确定是否在当期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货物名称”栏,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计会统计报表分类口径表附后)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81号            1999-5-3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增值税管理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备查资料,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确定是否在当期报送。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货物名称”栏,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计会统计报表分类口径表附后)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三、为便于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较多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省局统一制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清单》(样式附后),纳税人要按规定填写并附列。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装订所用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具体样式暂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及时研究解决申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局。

  六、本通知下达后,省局辽国税一[1995]70号第七、八款之规定,辽国税一[1995]151号、辽国税一[1996]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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