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成立之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电子和通信产品,03年时采购一批笔记本电脑,记入库存商品85205.14,增值税进项税为14484.86,合计支付款项99690,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将这张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后为由于业务转型不再进行销售业务,改做通信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资格也被取消,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而这批资产由于时间太久,也不知所踪。但是我们帐面上未作处理,仍有库存商品85205.14,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2223.86,原为因采购电脑的进项税已被抵扣2261。现在我们想将此笔帐务处理掉,作为财产损失。但如果进项转出的话,就会有个增值税2261,可是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平时无任何销售业务,这个增值税想交也无法交。请问这笔业务税务上应当如何处理? 贵公司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时,就应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合理的配比还原到存货成本中。由于贵公司当时未做相应的处理,那么,目前贵公司处理这部分财产损失时,我们建议先将目前留存的进项税做还原成本帐务处理,再做财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对于已抵过的2261元进项税,不需要其他处理。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第013号)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还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等。具体请参照扣除管理办法中相关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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