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4-01-20
摘要: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承担政府任务;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二、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等,具体报送资料请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以上纳税人所提交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如为复印件应加注“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字样(盖印章或签注)。

税费优惠项目 文件依据 减免类型 附送资料
困难类减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承担政府任务;
(三)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2. 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除房地产企业以外),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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