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10-27
摘要:修订、健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完善税制,规范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在组织、机构、管理、培训、宣传等方面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培训工作应当分税务部门和纳税单位两部分进行,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在1995年年底前对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196号       1995-10-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国税发[199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3.根据国税函发[1995]6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自1995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做出补充和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健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完善税制,规范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在组织、机构、管理、培训、宣传等方面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培训工作应当分税务部门和纳税单位两部分进行,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在1995年年底前对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涉及到的有关表格的印制,发放等工作,由各地负责实施。

  三、本通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0月27日

  税 屋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附表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附表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二)附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5.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经营规模大的纳税人,如上述附报资料很多,报送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由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1)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税务机关。该表每月月末由纳税人根据清点核对结存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数量和号码的结果以及发票领、用、存情况填写。

  (三)《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附表2)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两类。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专用发票时,应在“普通”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登记普通发票时,应在“专用”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凡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填写本表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税务机关;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在填写本表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纳税人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本填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一本专用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两本以上专用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专用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按顺序填报用完的部分,剩余空格部分用线划掉;下个月申报时该本继续使用的专用发票应另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接上月顺序填报,并将上月已填报部分的空格用线划掉。如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并在第二个月所填表格剩余的空格注明“已作废”。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即“电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25份填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或不足25份电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以上电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如果一张表格中填写的电脑票份数不足25份的,应将表中剩余的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在纳税申报时可以用计算机直接打印附表2.

  (3)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应用红字(或负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4)作废的专用发票只填写发票号码,在“备注”栏注明是废票,其他栏次用线划掉。

  (5)凡增值税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可不填写,其他内容应全部按要求填写。

  2.《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报办法办理。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必须另本开具普通发票,并单独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填写时在本表的“备注”栏注明是免税货物,此表的小计数不得汇总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合计数中。

  3.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或应讲劳务不需开具发票的应纳税业务,按月将其销售额及税额的汇总数填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第一页的法规栏目内。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附表3)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增值税运输发票折扣明细表》三类。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进项专用发票时,应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收购凭证时,应在“专用发票”、“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运输发票时,应在“专用发票”、“收购凭证”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按法规申核无误后,逐票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并将已收到的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否则,不得登记该表并申报抵扣。

  (2)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并已支付货款的,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否则,不得登记该表并申报抵扣。

  (3)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不填本表的“付款日期”栏、“付款金额‘栏、”付款凭证号码“栏;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不填本表的”货物入库时间“栏。

  2.《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纳税人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法规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逐笔登记《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1)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法规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工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求办理。

  (2)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法规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商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求办理。

  3.《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扣税法规的购货运输发票和销售应税货物的运输发票,应逐票登记《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4.凡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可不填写,其他内容应全部填写。

  5.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录入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包括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直接打印附表3.

  四、附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的报送要求:

  1.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1)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对已使用完的整本专用发票,在其存根联的左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对当月未使用完的整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暂不单送,第二个月不论是否用完,均应报送,并将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2)手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不论当月普通发票是否整本用完,均应按整本报送。

  2.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其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等。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的装订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每25份装订—册,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其装订顺序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顺序一致。

  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汇总扣税额等。

  (三)运输发票的复印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的装订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四)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将附报资料退还纳税人,纳税人要按要求妥善保管。

  五、申报期限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

  六、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法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法规处罚。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申报不实的,按偷税处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法规处罚。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

  八、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施行。

  税 屋附: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略)

  (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略)

  (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略)

  税 屋附:二、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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