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办发[1990]46号 1990-09-2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以及财政部公布第八批废止和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内容,自2003年04月14日起,本法规因被新文件替代而废止。 4.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权力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中央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本级及下属地、市、县等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地、市以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管辖资产评估机构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为了有利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有会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家参加的资产评估资格审查组织,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审查。 三、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四、第五两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评估资格的机构,其资产评估人员,要经过国家、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专业培训,并持有培训证明。 2.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应提交2个以上评估项目案例,未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选择2个以上企业模拟试评,并提交案例,以考察其评估水平。 按照以上规定的条件,经评审组织全面审查合格后,由发证机关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凡不具备上述各项规定条件的,不能颁发评估资格证书。 四、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认真对待。目前,资产评估工作在全国刚刚起步,发展还不平衡。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资产评估业务量的多少,统筹考虑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颁发评估资格证书,防止过多过滥,影响评估信誉。 五、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业务的开展,并应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六、正式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颁发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各地过去颁发的临时证书即行作废。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0年0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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