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8]24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村委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10
摘要: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房屋,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的,暂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村委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240号       1998-06-10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行政村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176号)收悉。对于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房屋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应如何计征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房屋,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的,暂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经营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6月10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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