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1999]5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16
摘要:农村信用社按上述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9]510号           1999-12-1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对各地区农村信用社提取和上缴联社的管理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统一按总收入的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并全额上缴县联社。农村信用社按上述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

  二、广州、珠海、东莞、中山市联社提留总机构管理费问题另文下发。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函[1999]8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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