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1]1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23
摘要: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1]160号  2001-02-23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深圳区划范围内,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段通行费收入的税收征管,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桥梁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8]166号)规定执行。

  二、超出深圳市区划范围外的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的税收的征管,比照此文执行,各有关主管分局要按照文件规定,与外市县受托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三、凡涉及此类问题的税收征管的有关分局,要定期对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的税收征管以及发票使用问题进行检查和监督。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有关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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