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10]7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08
摘要:纳税人通过来访形式提出纳税服务投诉的,应当到或者由首问责任人指引到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群体性来访投诉的,应告知纳税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10]71号        2010-4-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0]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受托代征人在受托代征税款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的,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指书面投诉包括纳税人以信函、电子邮件、网站留言、传真等书面形式进行的投诉,各级税务机关应在门户网站的举报投诉栏目中下设“纳税服务投诉”专栏受理网上投诉;口头投诉包括纳税人通过来电、来访、当场提出等方式提出的投诉。纳税服务部门应在《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中对通过各种形式提交的投诉进行详细记录。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部门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五、受理纳税服务实名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般以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告知投诉人,并做相应记录;对于匿名投诉或者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可注明情况,暂不予告知。

  六、纳税人通过来访形式提出纳税服务投诉的,应当到或者由首问责任人指引到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群体性来访投诉的,应告知纳税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七、在调查、核实、询问、取证过程应制作调查笔录,必要时,分别交由投诉人、被投诉人核对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情况;对于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纳税人当场投诉,可不制作调查笔录。

  八、在纳税服务投诉办理过程中,应做好与效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分析,并随工作总结上报半年和年度纳税服务投诉情况。

  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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