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国税发[2015]321号 2015-12-17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将省局有关贯彻落实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一)办税服务厅或指定内设机构集中受理。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原则上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所有行政审批申请(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窗口的,可以由政府服务大厅窗口受理)。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国税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国税机关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省局指定纳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省局机关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纳税服务处牵头) (二)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引导申请人到窗口或大厅办事。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的指示路牌样式,设置指示路牌。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设立指示路牌。(纳税服务处牵头) (三)选派窗口或大厅人员。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业务骨干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窗口或大厅服务工作,保持窗口或大厅人员相对稳定。(纳税服务处牵头) (四)公布服务规范。将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服务规范公布在醒目位置,并可以通过电子滚动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服务规范,接受群众监督。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纳税服务处牵头) 二、加快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一)全面实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在实行窗口现场办理的同时,加快建立网上办理平台,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纳税人可直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上传电子材料或邮寄等方式递交申请材料。适用程序简便、有条件现场办结的,可直接进行受理、审批,在送达批准文书前,对纸质材料进行验真(形式审查)。(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纳税服务处牵头,政策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二)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备案。省局结合金税三期工程和电子税务局建设,以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为试点,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加快推进网上审批,稳步推进网上备案。(信息中心、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三、推行受理单制度 规范填写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的行政许可表证单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即《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单一式三份,一份当场送交给申请人;一份随受理资料流转,供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份提供给税务机关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备查。(纳税服务处牵头) 四、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一)明确办理时限。对于程序简便、可现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结;对于需要实地调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在受理单中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应在受理单中作出具体说明。(纳税服务处牵头) (二)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利于自主创业和增加就业等政府鼓励的事项,以及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主动服务,专人负责,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纳税服务处牵头) 五、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 (一)编制服务指南。省局在税务总局统一编制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础上,结合我省审批工作实际,编制《云南国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1),明确服务指南主要内容,确保全省统一和规范执行。(纳税服务处牵头,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配合) (二)提供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应摆放在服务大厅或统一受理窗口的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取用,并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纳税服务处) (三)更新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指南的更新,在窗口、网站或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变更公告,进行公示宣传,让公众周知。(纳税服务处牵头,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配合) 六、执行审查工作细则 (一)执行审查工作细则。省局在税务总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基础上,结合审批工作实际需要,对“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进行补充,详见附件2《省局对总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补充内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和省局补充意见,严格执行审查工作细则,对同一类申请事项,申请人条件相当、情节基本相同、性质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基本相同。(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 (二)强化责任追究。以审查工作细则为依托,明确廉政要求以及不当作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建立税务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部门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监察室牵头,政策法规处配合) 七、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一)及时公开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服务大厅的电子屏幕或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办公室、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二)做好全程咨询服务。通过12366热线电话,官方网站或网上审批平台设立在线应询、咨询邮箱等,提供咨询服务。设立服务大厅的,可设专门咨询台,统一接受申请人咨询;实行窗口受理的,由窗口人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纳税服务处牵头) 八、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 (一)即时接受申请人满意度评价。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由申请人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填写,对不方便现场反馈的,申请人可根据评价表提供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直接向税务机关指定的举报投诉机构反映。举报投诉机构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抽查回访。办税服务厅可以使用叫号系统的电子评价功能即时接受纳税人满意度评价。(纳税服务处牵头) (二)组织召开申请人评议会。由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组织,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审批事项数量、受理件数等实际情况确定举办座谈会的次数,可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对评议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纳税服务处牵头) 九、工作要求 (一)按时报送审批事项办结情况。请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等处室以及各州(市)局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的通知》(云国税函[2015]297号)的要求,如实填写统计表,于每季度的首月5日以前将上一季度(第二季度已报,从第三季度开始)本部门或本系统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汇总我省办结情况后于每季度的首月7日前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二)提交年度总结报告。请省局牵头处室和各州(市)局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汇总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处牵头完成,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请各地将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对各地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省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附件: 1.云南国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省局对税务总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补充内容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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