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办[1994]18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林业部门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01
摘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林业部门直接向购买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维简费),暂不征收增值税;但对木材公司等纳税人接受林业部门委托随同销售林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维简费),应并入林产品的销售额中计算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林业部门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办[1994]183号       1994-12-01


六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林业部门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国税流字<94>第070号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林业部门直接向购买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维简费),暂不征收增值税;但对木材公司等纳税人接受林业部门委托随同销售林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维简费),应并入林产品的销售额中计算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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