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8]16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新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28
摘要:纳税人已按原税额标准足额缴纳了2007年税款,按新税额标准计算2007年应纳税额不足部分,于2008年9月30日(含)以前补缴完毕的,不视为逾期纳税;2008年9月30日以后补缴入库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加计滞纳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新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8]160号         2008-4-28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琼财税[2008]235号)下发后,我省各市县都抓紧制定辖区内的地区、路段、街道等适用税额标准,部分市县已公布实施。现将按照新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2007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的税额标准计算缴纳税款。

  二、尚未按照琼财税[2008]235号文印发的《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当地具体地段、路段、街道等适用税额标准的市县,应尽快提请当地政府抓紧研究确定,争取在5月15日前公布施行。

  三、鉴于《实施办法》和我省新税额标准出台较晚,调整幅度较大,纳税人集中缴纳负担较重等原因,对纳税人按新的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度、2008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不含外资企业)缴纳2007年度税款问题

  1、纳税人已按原税额标准足额缴纳了2007年税款,按新税额标准计算2007年应纳税额不足部分,于2008年9月30日(含)以前补缴完毕的,不视为逾期纳税;2008年9月30日以后补缴入库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加计滞纳金。

  2、纳税人按原税额标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2007年税款的,在所在市县公布实施新税额标准之日(含)前,税务机关按原税额标准,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所在市县公布实施新税额标准日后,按照新税额标准,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关于外资企业缴纳2007年度税款问题

  2008年9月30日(含)以前,外资企业按新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应纳税款,不视为逾期纳税;2008年9月30日以后缴纳入库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加计滞纳金。

  (三)关于纳税人缴纳2008年一季度税款问题

  2008年9月30日(含)前,纳税人按新税额标准缴纳2008年一季度应纳税款,不视为逾期纳税; 2008年9月30日后缴纳入库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加计滞纳金。

  四、各市县公布实施新税额标准后,自2008年第二季度起,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新的税额标准,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正常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资料管理,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特别是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工作。各地要积极与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联系,利用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土地交易登记等途径,获取企业的实际用地情况信息,并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形式,准确、全面掌握新增税源的基础资料,认真抓好征收管理,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做好日常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力求使广大纳税人,尤其是新纳入征税范围的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有效提高政策宣传效应。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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