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5]12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纠正委托付款单位代开发票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18
摘要:除了《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外,税务机关不得将其他发票委托给付款单位代开。请各地认真自查,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及时清理纠正。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纠正委托付款单位代开发票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闽地税函[2005]123号        2005-07-18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期,在开展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调查中发现:个别税务机关将《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建筑业预收款票据》、《服务业统一发票》等委托给付款单位开具。由付款方自行开票、自行入帐,不符合发票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的有关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在税收和发票管理上容易出现漏洞。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和发票管理工作,省局重申:除了《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外,税务机关不得将其他发票委托给付款单位代开。请各地认真自查,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及时清理纠正。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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