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公告2011年第1号 吉林省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30
摘要: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申请,预核定其年度减免税总额,填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税务机关意见——初审意见”栏,逐月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同时预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款预减免结束月份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吉林省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公告2011年第1号       2010-12-30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现将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关于资格认定问题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除提供25号公告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充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场地设施、资金来源、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2.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管理档案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个体经营的认定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持经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复核确认,由学校发放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同时标注审核单位与审核时间。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指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局。

  二、关于减免税程序问题

  (一)企业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按要求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见附表);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可由县级以上(含县)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征管实际自行确定。

  2.如果企业在年度内吸纳失业人员变化较大,可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认定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再次申请调整预核定减免税总额。

  3.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申请,预核定其年度减免税总额,填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税务机关意见——初审意见”栏,逐月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同时预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款预减免结束月份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企业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填写《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见附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年审。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其本年度减免税总额,根据本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同时预核定次年减免税总额,并将年审结果填入该表“税务机关年审具体意见”栏。

  5.“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日期的次月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个体经营者

  1.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按要求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可由县级以上(含县)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征管实际自行确定。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逐月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核定征收的个体经营者,采取逐月等额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款预减免结束的月份,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如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税务机关应以本年度的剩余月份核定预减免的税款,年度终了重新核定次年减免税额。

  (四)建立减免税台账,加强税收监控管理。县(市、区)级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劳动者就业减免税台账,对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减免税、实际减免税、国地税共管户减免税信息交换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年审时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对减免税额度、户数等情况及时统计分析上报(统计报表另发)。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优惠期满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恢复纳税。

  三、关于信息交换问题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企业所得税归属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应正常办理季(月)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地税部门要详实填写《年度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一式两份(见附表),由国税部门接收后加盖印章,返还地税部门一份备存。

  (二)市州所在地城区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20日前将信息上传给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及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县(市)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由企业主管国家税务局在汇算清缴时进行扣减。

  四、其他问题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9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 件:附件1-4.rar

  1.《税务事项通知书》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3.《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

  4.《年度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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