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12
摘要: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附件1),其中: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2015-05-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及附件2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及附件2暂停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附件1),其中:

  1.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2.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二)纳税人于2015年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条款废止]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1-2.rar

  1.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

  2.[附件废止]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2日

  税 屋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公告的出台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5月10日起,提高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并加征从量税。为保证税率调整后纳税申报等工作平稳运行,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后纳税申报安排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变化涉及纳税申报表、税收征管系统等一系列调整工作。由于此次政策调整在5月上旬,为便于纳税人顺利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公告》对所属期为2015年5月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做出了过渡性安排,即: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过渡期申报表。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商业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纳税人将以上申报表以纸质形式填写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对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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