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案例:外国公司减持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该在哪儿缴税?——突破管辖难题 浙江台州国税单笔征3000多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7-09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非居民股权转让税收监管,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整合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法规,规范税法解释,对股权减持转让的税收管辖权、特殊情形下的源泉扣缴方式和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减少政策执行中的“模糊区”,以便更公平、更有效地规范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行为,防范税...

外国公司减持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该在哪儿缴税?

——突破管辖难题 浙江台州国税单笔征3000多万元

中国税务报 2016年7月8日        叶丽萍 方成 叶曦臻 鲁海滨

浙江省台州市国税局通过搜索上市公司公告,发现一条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非居民税收线索。经挖掘沟通、政策辅导、提供服务等系列措施,该局顺利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62.2万元,刷新了该市单笔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金额的最高纪录。

及时锁定线索,确认税源

2016年2月,台州市路桥区国税局在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捕捉涉外税务信息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分次减持上市公司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这一信息。凭着高度职业敏感性,税务人员意识到这条信息可能涉及非居民税收,金额较大,于是及时向上级作了汇报。

国税机关迅速组织国际税收专业团队,积极联系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具体情况,查看该公司对外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资料,对照相关税收政策,确定其存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

加强税企沟通,解决分歧

该事件涉及非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非居民企业代理人对应在境内承担纳税义务无异议,但同时提出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也要求其就此笔业务申报纳税。

台州市路桥区国税局多次查阅相关政策文件,认为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不确定性,但证券公司营业部不能自动取代支付人取得代扣代缴义务人资格。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该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在路桥区国税局缴纳。路桥区国税局就此事请示上级机关,得到认可。

该局与外方企业委托代理人多次深入沟通、细致讲解,最终外方企业委托代理人认可路桥区国税局的意见,将相关政策、意见建议传达至证券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异议,至此各方达成共识。

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入库

为准确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成本扣除和如何缴纳税款等问题,路桥区国税局多次与外方企业委托人沟通,帮助其正确适用税收政策。最终,外方企业高度认可税务机关的方法,确定股权转让收益为33621.8万元。2016年3月初,外方企业委托代理人在该局税务人员陪同下填表、缴税和开票,顺利缴纳该事项税款3362.2万元。

案例点评:

非居民税收管理重在信息监管

台州市路桥区国税局局长王坚

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活动日益频繁,单笔税款金额急速攀升。同时,因股权转让税源信息匮乏、交易形式复杂而导致的税款追缴难度高的问题日益凸显。加强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对于减少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层税务机关提高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水平的关键,在于解决股权转让信息不对称问题。此案例有三点做法值得借鉴:

第一,广开信息获取渠道,抓好税源监控关节。首先,完善税务内部信息传递。案例中税务机关在各税源管理科设置国际税收联络员,积极从居民企业日常税源管理中发掘非居民企业税源线索,并在第一时间传递给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其次,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与商务、工商、外汇等外国投资者股权变更审批、登记部门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交换制度,形成跨国税源的护税协税网络基础。再次,加强外部信息搜集。落实专人密切关注辖区内企业及其境外关联公司的公告等公开信息披露和新闻媒体报道,挖掘税源线索。本案例就是税务机关从一条上市公司例行公告中发现线索,第一时间介入管理,掌握了税收管理的主动性。

第二,加强交易信息分析,抓住税额核定关节。非居民股权转让如果是采用场外交易方式,或者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时,往往存在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允的问题。被转让企业的资产中土地升值,营销渠道、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未被体现在股权转让价格中。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交易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督促纳税人进行调整或开展反避税调查。

第三,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义务,抓牢税款征缴环节。在本案例中税企双方分歧最大的是扣缴义务人身份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但在征管实务中,存在着支付人难以履行扣缴责任的情况。比如本案例中非居民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多笔交易同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自动成交,股票购买方散布在全国各地,无法履行扣缴义务。这种情况下,应由非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人义务,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加强非居民股权转让税收监管,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整合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法规,规范税法解释,对股权减持转让的税收管辖权、特殊情形下的源泉扣缴方式和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减少政策执行中的“模糊区”,以便更公平、更有效地规范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行为,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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