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退离休干部购买公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86]财农字第380号 1986-12-31 你厅[86]财农税字第11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85]财农字第147号函,只适用于经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试点城市,非试点市县不能比照执行。 二、离、退休干部购买房屋自住,不论购买公房或私房,原则上应照章纳税。对于确因生活困难无力交税的,由本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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