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6]36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23
摘要: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开始辅导备案及上市的企业可适用本办法的相应优惠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3〕2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厦府[2016]362号        2016-11-23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有效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上市目标

  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境内上市公司超过50家,境外上市公司超过30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超过200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超过3000家。

  二、完善服务机制

  (一)成立厦门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改制上市的规划以及企业改制上市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企业改制上市重大事宜。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上市工作目标责任制,把直接融资摆在与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本着“一企一议”原则,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挂靠市金融办。

  (二)市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措施。

  (三)开辟上市“绿色通道”。各区、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公开办事规则,兑现服务承诺,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要给予“绿色通道”,上市办要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帐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的解决办法,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四)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是:

  ⒈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⒉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⒊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⒌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

  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部门举荐、上市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

  (五)大力支持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大力吸引并支持境内外著名证券中介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分支机构,金融类中介机构可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参与我市企业改制上市。

  三、实施政策扶持

  (一)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多渠道上市及再融资

  ⒈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30万元补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70万元补助。

  ⒉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上述企业募集资金的40%(含)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再给予同档次同等金额的奖励。

  ⒊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的,参照享受已出台的各项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⒋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中,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厦门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依法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并交易的我市企业按照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注册地在厦门企业融资奖励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⒉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完成股改并在厦门以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企业在改制上市涉及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受益的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五)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到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对企业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中,涉及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闽政办〔2007〕91号)执行。

  (六)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除国家规定的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办理报批手续。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国家或者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安排或者向国家、省申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八)各级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本市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9〕103号)精神,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九)鼓励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有明确上市时间表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上市后备企业,我市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十一)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在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我市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十二)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中符合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台湾居民,可办理1至5年居留签注;外籍人员及其随行的配偶、父母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持Z字签证入境并能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

  四、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和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二)享受本意见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本意见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开始辅导备案及上市的企业可适用本办法的相应优惠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3〕2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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