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分摊2006年度管理费请示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7]49号 2007-1-23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部分摊管理费的请示》(中百司字[2006]64号),现将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5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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