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2号 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6-19
摘要: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对明确行政许可具体条件的原则上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

《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2023年6月19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6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2号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健全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明确、统一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制定该规章列入了今年省政府的一类立法项目。为推进国务院办公厅《意见》落实,进一步健全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司法厅起草了《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31条,其中,第一至第三条为立法目的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概念以及制定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遵循的原则;第四至第六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需履行的职责;第七至第十九条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七类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要求;第二十至第二十九条为行政机关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对适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至第三十一条为参照适用和施行日期。重点明确了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厘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根据《意见》要求,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我省有关行政机关原则上直接适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制定或者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直接适用的,省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全省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设区市的地方立法存在裁量空间的,其行政裁量权基准由市级行政机关制定。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满足实际执法需求的,设区的市、县级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作出细化操作性的规定。

  (二)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区分行政执法类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一般包括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裁量对象、裁量标准、实施主体等内容。其中,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在裁量阶次上列明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处罚幅度的,列明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应当对有关许可的条件、申请材料、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以及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应当对行政征收征用的具体情形、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明确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制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应当对相关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进行明确,并重点就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行政给付数额进行细化量化。

  (三)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对明确行政许可具体条件的原则上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的,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

  (四)强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适用。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适用情况予以载明。行政机关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制定机关应当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及时进行修改。

  (五)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监督管理。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收集、整理、分析本系统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案例,选择典型案例统一发布,指导本系统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三、立法意义

  (一)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为新时代全面推进行政裁量基准的法治化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了新的使命任务。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于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出台《办法》是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执法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是行政机关最常用、最大量、最主要的行政管理活动,不仅包括行政处罚,还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这些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权是否合法规范,事关政府公信力。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能够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使行政机关作出的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制定出台《办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营商环境得到了持续优化,推动了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为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办法》专门规定,将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体现在制定和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过程中,能够推动行政处罚公平公正、行政许可便捷高效、其他执法行为规范有序,对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四)制定出台《办法》是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已将“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作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和具体抓手。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核心要求就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法》的出台,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层面,将科学合理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直接标准和依据,有利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掌握和适用行政裁量权,保障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常履职,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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