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8]202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1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刻把握中央提出的“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以“好”字领先,在“快”字上作文章,迅速反应、马上行动,认真组织学习市局制定的《实施意见》,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各项工作措施进行分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及措施。

  5、[部分废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部分废止]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就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且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新农村建设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社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民生产资料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9、营业税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10、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内外资企业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取消所有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一律在总机构纳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转成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规定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转成其他类型企业的,可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2、个体工商户

  适当调高营业税起征点。我市目前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将营业税的起征点再适当提高。

  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收入5000元下的,根据其实际毛利扣除相关工资、费用后,对没有计税所得的,不再按其经营收入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3、文化产业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4、现代物流业

  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或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积极选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账簿健全、核算规范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参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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