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7]23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13
摘要:深国税函〔2007〕238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13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9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

  (四)市局稽核管理岗每月16日通过人工操作统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比对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比对情况统计表》。

  四、为切实做好新系统运行工作,确保新系统的各项考核指标均保持较好水平,各区(分)局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各区(分)局应组织稽核工作岗位人员进行学习,尽快熟悉新版稽核系统。

  (二)做好一般纳税人档案采集工作。为避免档案漏采集问题造成存根联缺联,各区(分)局在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应立即在防伪税控系统采集一般纳税人档案。

  (三)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各区(分)局要加大催报催缴工作的力度。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区(分)局必须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并要求其限期报税。对税源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已经走逃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将其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列为失控发票。

  (四)由于新系统按日比对,市局无法进行预比对,为确保采集率保持较好水平,采用新稽核系统后,各区(分)局稽核综合管理岗应在征收期结束的次日,应在稽核系统(6.0版)综合查询模块中按销方查询抵扣联滞留发票查询滞留发票;稽核技术管理岗应协助稽核综合管理岗清分滞留发票到各相应的税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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