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正式实施: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征税对象之一应税凭证的具体项目的规定。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三大类。与原条例相比,应税凭证剔除了“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合同。首先,作为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合同是指书面形式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其次,作为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合同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合同。具体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十一种书面合同。与原条例相比,合同数量多了一个,合同名称也有所不同,但征税范围没有任何变化。 (1)规范合同名称:税法对原条例的合同类税目名称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的称谓保持一致。具体说,原购销合同更名为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更名为建设工程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更名为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分拆为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从借款合同中分离单列税目。应税合同等税目税率变化情况详见本解读所附的《印花税法与原条例税目及税率调整对比表》(附件1)。 (2)合同性质界定。税法列举的应税合同均来源于《民法典》合同编规范的典型合同,相关应税合同的概念、主要条款与形式、权利与义务在《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界定某一合同的属性以及是否属于应税合同,均应参考《民法典》的规定。但《民法典》中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和合伙合同等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合同。下列合同(单据)应计税贴花: ①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②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3)不征税合同。下列合同为不征税合同: ①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②管道运输合同; ③再保险合同; ④同业拆借合同以及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⑦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举的七类合同。确切说,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的征税凭证,均不征收印花税。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四类书据。 (1)明确征税范围。税法明确列举了产权转移书据征税的四个子目,不再执行原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财产所有权”和单行文中“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的笼统规定。 (2)明确转让方式。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3)书据与技术合同的区分。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属于技术合同,但税法实施后二者区分正确与否已不影响税负。 (4)不征税书据。产权转移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此外,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股权(票)转让书据。 3.营业账簿。原条例将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两个子目,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而税法仅保留了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对其他账簿不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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