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上线实名办税系统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23
摘要: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税务总局推进实名办税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更好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以及其合法权益,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推广上线实名办税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上线实名办税系统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2020-06-23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税务总局推进实名办税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更好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以及其合法权益,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推广上线实名办税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办理涉税事项需要进行实名采集和实名验证的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包括:正常经营的单位纳税人(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发生发票领用、代开等涉税业务的个体经营纳税人(业主)及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办理方式

  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和互联网线上采集两种模式。互联网线上采集可通过关注“宁夏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直接扫描“实名办税二维码”(见附件)两个方式进行实名采集和验证。办税人员应优先采用互联网线上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税务机关无特殊理由不得强制要求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三、其他事项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以外的办税人员完成实名采集后,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登录实名办税系统授权通过后建立纳税人的绑定关系。

  2.已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办税人员的有关实名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实名信息变更处理。

  3.已经实名信息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4.涉税专业代理机构对应的代理机构纳税人和代理企业,须签订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涉税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且涉税专业代理机构需完成《涉税服务人员信息采集表》。

  5.业务办理咨询服务电话:4007123666

  特此通告。

  附件1:实名办税系统_操作手册(线上采集-微信).doc

  附件2:实名办税系统_操作手册(线下采集-大厅).docx

  “实名办税二维码”: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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