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6]49号 2006-02-15 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防市国税发[2005]151号)收悉。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判定标准进行认定;对记入"工程物资"而未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的购进设备,只要购进时符合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申请后进行审批。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时限,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三、根据法律的相关生效时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应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事项,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