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6]13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1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税发[1996]37号      1996-03-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附后)已于1996年2月6日下发各地。为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按这次调整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鉴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流动性较大,为了减少税收收入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重复征税,降低征收费用,双方税务局应当进行协商,尽可能相互委托代征。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要严格按照收入归属入库。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另行下文。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国家税务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遍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管理归属划分。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缴纳营业税(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缴纳的营业税除外)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交通运输发票(中央集中缴库单位使用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五、关于税务检查问题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理税种的税务检查工作。必要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组织检查,但对检查结果应当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取相互委托代征税收的,其检查工作也要相应委托对方负责。

  六、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将应当由对方税务局管理的税收有关资料向对方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七、关于税收收入计划调整问题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6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

  本通知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190号)即行废止。个别地区已对征管范围自行调整并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应当按该文件规定重新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