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14]16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18
摘要:为了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2014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4]167号          2014-8-18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2【点击下载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2.退(抵)税审核流程图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8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2014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各基层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地税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事项,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地税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制定本市的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征管局)计会部门负责办理税款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结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一条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款缴库的法定凭证。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应当对开具内容与开具依据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类型、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地税机关、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品目名称、税款限缴日期、实缴金额等。

  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和财政监督检查处理书、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手工缴库。

  地税机关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税款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电子缴库。

  第十四条 手工缴库包括直接缴库和汇总缴库两种形式。

  直接缴库的,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汇总缴库分为地税机关汇总缴库和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

  (一)地税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地税机关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二)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代征代售人缴纳税款,代征代售人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直接缴库时,应当在税款缴库凭证载明的税款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的缴纳;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由地税机关计算纳税人应缴滞纳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纳税人到银行办理税款和滞纳金的缴纳。

  地税机关汇总缴库时,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应当在到地税机关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前按照“双限”标准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双限”标准为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税款解缴。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解缴迟延的,由地税机关计算应缴滞纳金、违约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办理滞纳金、违约金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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