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监[2021]5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02
摘要:各设区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对当地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闽财监[2021]5号  2021-12-02

各设区市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充分发挥财会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实行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及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一条“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状况和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具备的监管条件确定”。

  二、监督职责

  (一)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职责

  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设区市财政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含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福建省的分支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2.有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各设区市财政局按以下原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区域的设区市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分别由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设区市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局有权对该机构在省内其他市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二)资产评估机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职责

  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设区市财政局应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

  2.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设区市财政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章的规定,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对省财政厅转办、移交各设区市财政局调查处理的投诉、举报件,各设区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报告省财政厅。

  三、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对当地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财政局不得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职责下放至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

  (二)各设区市财政局在履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职责过程中,应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财资〔2016〕51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三)对平潭综合实验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财政监督职责、对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职责,仍由省财政厅负责。根据需要,省财政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规定,每年可在全省范围内选取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各设区市财政局按照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在省财政厅检查对象之外选择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四)省财政厅指导和督促各设区市财政局开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需要对各设区市财政局检查情况予以抽查。各设区市财政局每年应将当年开展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资产评估行业监督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在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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