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3
摘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的企业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以及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和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任务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法院、省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总工会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一)把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企业范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主要包括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的企业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以及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和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任务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劳动用工关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工主体责任,鼓励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平台企业合作用工形式。平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等外包方式合作用工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签署用工合作协议,将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相关内容列入合作协议,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平台企业应督促合作企业依情形确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合理制定劳动规则和算法,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平台企业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台账,动态掌握本地区平台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平台企业通过合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将合作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台账管理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益。企业招用劳动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应依法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发布招聘信息、广告、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不得在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和准入制度外设置限制性规定,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益。平台企业或其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结算)劳动报酬,根据服务时长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合作企业可依托平台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平台企业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承担工资支付保障责任。各地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违法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管理;要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总工会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各地要落实国家部署,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服务时长。平台企业要鼓励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醒劳动者按规定休息,服务时长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通过停止派单等形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权利。平台企业要落实并指导其合作企业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保护权益。各地要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切实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服务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处置等方面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要强化高温、低温、雨雪等恶劣天气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权益。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在户籍地或我省就业地(居住证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在我省就业地(居住证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月、季、半年、年缴费,缴费基数在我省当年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户籍地或我省就业地(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鼓励企业给予长期稳定完成平台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权益。平台企业或其合作企业要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对能够确定工资总额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并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可统筹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在国家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基础上,有序开展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工作。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权益。各级工会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省总工会、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十二)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构建覆盖城乡、线上线下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加强省级集中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面向各类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落实减负稳岗扩就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统筹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全方位提升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服务质量,满足劳动者个性化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需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人岗对接服务作为评估本地公共就业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专项考核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各地要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探索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加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网上办事功能,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统一服务平台,优化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各地要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升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相关职业按规定纳入各地培训项目目录;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领、使用职业培训券,优化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奖选手予以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工会组织服务。推广“网上入会”小程序,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方便找到工会,积极吸纳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劳动者教育引导,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了解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提升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围绕劳动规则、劳动定额、工资计价、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推动行业用工规范。建立健全困难职工主动发现机制,加大工会帮扶政策宣传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会帮扶救助和送温暖走访慰问范围。(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城市综合配套服务。各地要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积极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支持无接触配送模式并推广智能取餐柜、智能快递柜等智能设备的铺设和运营;推进解决末端服务车辆进小区、进校园、进写字楼等“最后100米”通行问题;建设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优化文化教育供给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完善以居住地为主的入学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积极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省教育厅、省文化旅游厅、省体育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八)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各级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统一办案标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办案指导力度;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引导劳动者或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等部门的调裁衔接,充分利用“互联网+调解”平台提高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纠纷的实效。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监管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工作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协调治理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体育、医保、法院、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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