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纳入税务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182号 2001-06-08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协商,省局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统一将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费凭证(以下简称“保费发票”)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保费发票”(票样附后)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其所辖各分支机构、青岛分公司及其所辖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票单位)收取保费或赔付款项结算时使用。“保费发票”启用后,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保费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 本次纳入地税监管范围的“保费发票”为以下四种: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微机打印发票,代码为82)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业务部门留存)。本发票专用于除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外的其他各种财保业务;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专用发票”(手写发票,代码为83)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业务部门留存),第五联:保费通知联(通知保户交保费,不作报销凭证)。本发票专用于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赔款专用发票”(微机打印发票,代码为84)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案卷留存联(附案卷)。本发票专用于除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外的各种保险赔款业务; (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款专用发票”(微机打印发票,代码为85)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案卷留存联(附案卷)。本发票专用于机动车辆保险赔款业务; 三、发票的印制、领发 “保费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采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保费发票”原则上半年印制一次,由太保济南、青岛分公司分别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省局按计划监印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用票单位领购“保费发票”前,必须首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保费发票”。 各级地税机关在切实加强对“保费发票”管理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在购票形式、准购数量等方面尽量提供方便。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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