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8]15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销项比对异常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03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要求,现将一般纳税人完成增值税网上申报后,“一窗式”销项比对存在异常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销项比对异常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8]155号            2008-06-0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要求,现将一般纳税人完成增值税网上申报后,“一窗式”销项比对存在异常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申报错误更正的处理

  纳税人因当月纳税申报数据有误,造成“一窗式”销项比对异常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下称《更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存在少缴增值税税款的,应即时补缴入库,否则,经管税务机关不得对其税控IC卡进行解锁;

  (二)相关申报数据的调整应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目内反映;

  (三)在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把相关申报表调整的情况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调整方法

  纳税人应根据《更正通知书》的要求,对需调整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明细相关栏次反映;对按上述要求已补缴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缴税款的相关栏次反映。

  三、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06月0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