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2
摘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明确工作岗位职责,统一资料受理、文书使用和资料管理,保障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范、有序、顺畅、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07版”征管软件)设置,制定本办法。

  2.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确定邮寄送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并在征管信息系统模块相应栏目内打“√”,确认后,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将名单传递到基层局文书受理岗。

  (二)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3日内,根据邮寄送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分别打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装入税务专邮专用信封,在信封背面粘贴送达回证,写明邮寄地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名称以及《税务专邮发送清单》,通过邮政部门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三)邮政部门按照税务专邮协议书的要求送达税务文书,并将送达回证或退回的邮件送交基层局文书受理岗。

  (四)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在收到邮政部门送来的税务文书回证或退回的邮件后进行销号,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将税务文书送达结果反馈至基层局税源管理岗。

  (五)基层局管理科所综合岗每月末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统一移交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归档。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填开或征管信息系统自动打印各种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时,除按税收票证使用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当根据以下具体税款属性(来源),在税收缴款书的备注栏次予以注明:

  (一)属于委托代征的税款,注明“代征”;

  (二)属于代扣代收的税款,注明“代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现金、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持《税收缴款书》向其开户银行或办税服务大厅银行窗口缴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办税服务大厅银行窗口按照规定将税款划解至国库行;基层局税收会计岗接到加盖国库行印章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后,作会计销号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财税库银联网方式缴纳税款的,由人民银行的财税库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将应划缴税款信息传输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确认其开户银行存款余额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的,直接将税款划缴国库,并将已划缴税款信息实时传输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开户银行和主管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财税库银信息管理系统传输的已划缴税款信息后,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基层局税收会计岗接收到税库银信息管理系统传输的税款入库信息后,按照“税收会计核算程序”进行核算。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程序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未及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达《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通知书》进行催缴,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尽快缴纳税款,防止发生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欠税的,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缴纳的欠缴税款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税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缴纳的税款采取强制措施扣缴入库。

  (一)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在《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通知书》限缴期限届满次日制作《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经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基层局法制综合科科长审核同意,报请基层局局长批准签章后,查询欠税人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及存款情况。

  (二)基层局税源管理岗依据查实的欠税人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及存款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有银行存款的欠税人,制作《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一式二份,经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基层局法制综合科科长审核同意,报请基层局局长批准签章后,送交欠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欠税人相当于欠税金额的存款抵缴税款,同时取得送达回证。《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金融机构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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