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否平价转让股权呢?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3-04-21
摘要: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个人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需要申报,但不一定要缴个税。

  现在个人转让股权,不管是否实际缴税,都是需要办理个税申报,在取得税务局开具的个税申报或完税证明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很多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局都陆续有相关的公告发布。

  个人转让股权的,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情形的,平价转让股权的税务局不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也就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PS: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3.04.21


个人能否平价转让股权呢?

  问:为什么想平价转让股权?

  答:不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平价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通俗的说,不需要缴纳个所得税。

  问:会不会被税务机关关注?

  答:会的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平价转让股权,会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通俗的说,税务机关会“特别关注”。

  问:哪些情形可以平价转让股权?

  答:直系亲属之间转让等情形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面这些情形(如夫妻之间转让),个人可以平价转让股权。

  问:平价转让股权会被核定吗?

  答:会被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也就是说,如果不符合“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情形,个人可以平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等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所谓净资产核定法,就是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通俗的说,看资产负债表(或评估后)的净资产乘以转让股份对应的净资产额作为转让股权收入。

  来源:小陈税务  2021.11.08


个人平价转让股权,为何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案例介绍

  拟上市公司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际得”)在2021年12月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了一次平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认为本次平价转让具有合理理由,披露详情如下:

  明税评析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对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收入、原值、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进行了细化。其中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上述案例中张再明和辛伟荣按照1元/注册资本转让股权,显然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但是税务机关认可了,这主要源于67号公告的第十三条的规定。67号公告第十三条对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几种合理情况进行了规定,一共有四类情形:(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但是如果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不符合上述四类情形,税务机关是有权对股权转让价格重新核定的。根据67号公告第十四条,税务机关通常会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

  在税务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地区的税务机关都会如上述案例中的税务机关一样包容,认为对于自然人将股权平价转让到自己名下的一人有限公司符合合理正当理由。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并不需要立刻就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从税务角度,自然人将股权平价转让给自己的一人有限公司,将来一人有限公司再次转让股权的时候,所得税税率是25%,显然是比自然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20%更高,税务机关其实是能够征收更多税款(暂且不考虑持有期间分红问题)。

  反之,如果一人有限公司将名下股权平价转让给自己的唯一自然人股东,这种情况也会存在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从而要求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大可不必平价转让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选择递延纳税,从而达到延缓缴纳税款的目的。

  来源:明税    作者:明税研究中心    2022.07.13


  2012年11月的解答——

平价转让股权给子女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问:几年前,甲、乙(均为中国公民)与丙(外籍人员)共同出资1000万元组建了中外合资企业,甲占80%的股份,乙和丙各占10%的股份。现在,该公司净资产已达5000万元,未曾分红。近日,因甲年事已高,经乙、丙同意,甲欲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以成本价即800万元转让给自己的儿子(甲的儿子几年前已加入外籍,已不是中国公民)。甲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外籍儿子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当事双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甲将股权平价转让给儿子,虽然计税依据偏低但其有正当理由,所以,甲平价转让股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儿子按平价购买股权,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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