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合同能源管理核算存在问题及对策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赵海立 人气: 时间:2016-03-29
摘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 近日终于公布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营改增下

(二)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的企业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根据上面的1和5可判断为属于融资租赁,建设期间形成的资产使用人是用能企业,效益分享期结束后,资产移交给用能企业相当于是转移给承租人,而节能资产除了节能企业使用外无论是否改造其他企业都无法使用,因此这类企业认为按照融资租赁核算更为恰当。

案例二:仍沿用案例一进行分析

甲节能服务公司2012年至2013年末会计处理同固定资产核算模式。

2014年进入租赁期间即效益分享期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10600

  贷:固定资产1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600

借:银行存款1060

  贷:长期应收款 1060

采用内插法计算得出折现率IRR=1.0737%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107.3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7.37

日期 租金 确认的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 租赁投资净额余额
③=期初⑤×1.0737% ④=②-③ 期末⑤=期初⑤-④
2014年       10,000.00
2015年 1,060.00 107.37 952.63 9,047.37
2016年 1,060.00 97.14 962.86 8,084.51
2017年 1,060.00 86.80 973.20 7,111.32
2023年 1,060.00 22.40 1,037.60 1,048.73
2024年 1,060.00 11.27 1,048.73 -
合计 10600 600 10000 -

    借:递延收益4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银行存款100

以后各年度同理

效益分享期结束后,进行资产移交,只需要办理移交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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