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合同能源管理核算存在问题及对策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赵海立 人气: 时间:2016-03-29
摘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 近日终于公布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营改增下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近日终于公布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营改增”下合同能源管理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由于目前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笔者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进行了相关调查,针对节能服务公司会计实务核算模式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目前合同能源管理核算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是依据相关的节能设备以及节能技术或其他相关资产(以下统称为资产)的建设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其核算主要是建设形成资产的核算、效益分享期的核算以及资产移交的核算。目前实务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主要有固定资产核算模式、融资租赁核算模式、PPP方式中的BOT模式、分期收款销售模式。

(一)固定资产核算模式

采用固定资产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形成的资产是自有资产,只是在效益分享期结束时以零元的价格出售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将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为建设期、效益分享期、节能资产的移交期,并对节能资产按固定资产来处理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计入成本,节能资产移交时注销资产。核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案例一:甲节能服务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与乙用能企业签订一份《节能效益分享型改造合同》,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外墙体改造、节能设备调试、安装、保养等,所需资金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解决,双方就本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进行分享,效益分享期限为10年。

合同规定改造期两年,第一年甲公司投入各项支出合计4000万元,第二年各项支出6000万元,2014年1月1日办理竣工决算移交使用,根据测算预计效益分享期10年内每年分得收益1060万元,根据地方财政政策改造外墙体按改造进度给予财政补贴,第一年财政补贴2500万元,第二年财政补贴1500万元。每年发生运营维护费用100万元。(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暂不考虑税收因素)

甲节能服务公司2012年发生支出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4000

  贷:银行存款等 4000

借:银行存款 2500

  贷:递延收益 2500

2013年发生支出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000

  贷:银行存款等 6000

借:固定资产 10000

  贷:在建工程 10000

借:银行存款 1500

  贷:递延收益 1500

2014年开始进入效益分享期

借:银行存款 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0

由于效益分享期为10年,所以折旧应按10年计提,效益分享期结束后无偿移交,因此净残值为零,每年计提折旧额=10000÷10=10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累计折旧 1000

每年发生运营维护费用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

借:递延收益 4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400

以后各年会计处理同理。

效益分享期结束后,进行资产移交,只需要办理移交手续即可,同时甲公司注销该资产。

借: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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