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依据 |
政策内容 |
办理流程 |
申报材料 |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
责任部门 |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
1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
受理→核准→发放 |
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纳税人提交:《退(抵)税申请表》4份 2.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纳税人提交:《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4份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2 |
财税〔2019〕24号 |
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受理→发放(即办事项)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原件1份。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3 |
财税2016年36号 |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积极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增值税免税政策。 |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优惠政策。 |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辅导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及时进行年度申报. |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6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
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
受理→核准→退库 |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原件1份及电子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一份 4、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办理,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补报相关资料。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受理→核准→发放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4份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9 |
1.财税〔2011〕137号; 2.财税〔2012〕75号 |
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10 |
财税字〔1999〕198号 |
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
受理→发放(即办事项)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如国家或地方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储备粮轮换和增储计划等相关文件资料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1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
国家储备商品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1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13 |
财税〔2019〕12号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1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9号 |
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纳税人需要核定其增值税发票申领数量,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
受理→核对→办理 |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15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
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纳税人需要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
受理→核对→办理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3.经办人身份证件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1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办理纳税申报时不计入收入,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1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合规途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1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企业通过合规途径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19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个人通过合规途径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申报主表的捐赠扣除栏目及《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附表,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2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
无需办理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2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
无需办理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2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申报主表的免税收入栏目,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二、全力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
23 |
1.财税〔2019〕13号; 2.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重点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费)等政策。 |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2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25 |
1.国务院令第123号; 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
对经营状况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合理予以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
受理→核准→发放→公示 |
1.调整定额: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代理委托书(原件); 2.停业:《停业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存在未缴存证件的纳税人提供。两证整合企业不提供)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2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厦税公告2018年第3号 |
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
房产税困难减免:1.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3.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并报市政府;4.市政府核准;5.税务机关送达文书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1.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3.税务机关核准并送达文书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如财务报表)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27 |
1.《社会保险法》 2.厦府规〔2020〕3号 |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提出申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
1.缴费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税务机关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 |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28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受理→核准→发放; 办理缴费申报时直接享受 |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29 |
厦府规〔2020〕3号 |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
受理→核准→预缴税款→发放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原件);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30 |
厦府规〔2020〕3号 |
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受理→核准→发放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
市税务局:12366、5315633 思明区局:2661852 湖里区局:5690210 海沧区局:6510900 集美区局:6106968 同安区局:7579863 翔安区局:7880329 火炬区局:5717125 象屿区局:6039871 第三分局:2126098 |
市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 |
三、全力优化纳税服务 |
31 |
厦税发〔2020〕7号 |
将自然人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份数由每月3次(份)提高至10次(份)。 |
通过支付宝、易办税app、微信进入代开系统提交受理→后台核对→办理 |
1.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2.身份证电子信息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32 |
1.国函〔1993〕174号; 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
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快递送达、自助申领服务。 |
受理(符合条件)→发放 |
无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33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
受理→核准→退库 |
1、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纸质凭证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未纳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也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补报相关资料。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34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取消出口退税证明开具期限。纳税人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办理。 |
受理→审核→发放 |
1.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纸质凭证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未纳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也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开具相关证明。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补报相关资料。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
35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取消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期限。 |
受理→审核→发放 |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原件一份及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发票原件一份 3.出口合同复印件一份 4.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办理,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补报相关资料。 |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
各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