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1998]237号 云南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01
摘要: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必须写明未提供核销单的应收汇金额。相应的退税金额及延缓提供核销单的截止日期,在截止日期内,若企业不能配齐有关外汇核销单,主管退税机关将扣回已退税款。

云南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8]237号              1998-07-01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有关规定,经与省经贸厅会商,确定1998年我省符合条件的B类企业共12户(名单附后)。

  二、自1998年7月1日起,这12户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当期出口货物退税时,若不能同时提供该批出口货物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可由企业写出延缓提供核销单的书面申请,经企业法人签字并盖上公章后配同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等退税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办退税。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暂退该批出口货物应退税的80%,余下的20%,待全部退税凭证配齐后再办理退税。

  三、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必须写明未提供核销单的应收汇金额。相应的退税金额及延缓提供核销单的截止日期,在截止日期内,若企业不能配齐有关外汇核销单,主管退税机关将扣回已退税款。

  四、各出口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快出口退税有关凭证的收集,规范贸易行为,杜绝"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的发生,防范骗税或涉嫌骗税行为发生。

  附件:1998年云南省B类出口企业名单

云南国税局

1998年07月01日

1998年云南省B类出口企业名单

  1.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2.云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3.云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4.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5.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6.中国土产畜产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

  7.云南省冶金(集团)进出口公司

  8.云南省云岭工业进出口公司

  9.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10.昆明市进出口公司

  11.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云南公司

  12.中轻依兰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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