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09]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29
摘要:受赠人转让受赠住房的,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由房管部门在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代征。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财税政[2009]9号                2009-06-29


各财政局、各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 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双方当事人,须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61号)第一条和《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向主管地税局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二、主管地税局须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交的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其他说明事项”栏加盖“个人所得税不征税”印章(由各地税局自行刻制。规格为:50mm×10 mm;字体:仿宋四号字),并在此栏加盖主管地税局公章。

  三、房管部门在办理赠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对个人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其他说明事项”栏加盖“个人所得税不征税”印章和主管地税局公章的,可办理赠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个人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其他说明事项”栏没有加盖以上印章和公章的,凭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其他所得”税目),办理赠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四、受赠人转让受赠住房的,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由房管部门在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代征。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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