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2]14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人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4-19
摘要:各主管基层局应及时掌握了解所辖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改组改制情况,对因股权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应督促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并送达相关企业,同时上报市局备案。

青岛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人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2]141号                2002-04-19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审批问题

  企业集团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以下资料或文件,并抄送市国税局:

  (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

  (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四)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二、关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

  凡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且二级成企业所辖三级成企业均在我市辖区内,需调整三级成员企业预交比例的,由二级成员企业在3月10日前最迟不得超过3月底,向市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税局审核批复后执行。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二级成员企业以及所辖各分支机构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二)上年度全辖汇总(合并)及各所属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成员企业自身经营业务)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审报表;

  (三)当年度全辖汇总(合并)及各所属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成员企业自身经营业务)预计实现利润、应纳企业所得税明细情况。

  三、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处理问题

  各主管基层局应及时掌握了解所辖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改组改制情况,对因股权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应督促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并送达相关企业,同时上报市局备案。

  四、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的确认问题

  对实行汇总纳税方式且分行(分公司)及所辖支行(支公司)均在我市辖区内的银行保险企业,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可由分行或分公司向市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其所辖的支行(支公司)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由分行(分公司)统一办理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系统内会计核算办法或制度;

  (二)所辖各分支机构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五、各主管国税局应切实做好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以及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凡末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的,任何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汇总纳税范围、改变监管级次及就地预交比例。督促各汇总纳税成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汇总纳税信息反馈单》,并结合企业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纳税申报情况与反馈信息不一致的部分,及时进行了解落实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04月1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