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70号 2000-03-27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执行鄂国税发[2000]57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对确需施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执行年度前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当年新办企业需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0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否则,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市、州或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武汉市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审核权限,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具体明确。 三、在执行年度中,如确需改变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的应经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四、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核算条件具备后,应及时变核定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方式。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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