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1]24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05
摘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发票宣传工作。修订后的新征管法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了发票管理的法律地位,这既为我们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也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1]241号      2001-09-05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发票宣传工作。修订后的新征管法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了发票管理的法律地位,这既为我们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也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普通发票管理在税收管理工作中作用的认识,要把发票宣传作为日常税收宣传中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不仅在每年的税法宣传月中要加以宣传,而且在平时要把发票宣传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标语、专栏等宣传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特别是要向当地党政领导、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同时,要加强向国税机关自身的宣传,努力使每一位国税干部都认识到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为搞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的使用

  (一)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并非“惜票,而是应在鼓励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功效。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更新观念,采取有力措施,克服普通发票买难卖难现象。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热情服务;既要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秩序,又要简化普通发票领发手续。要减少纳税人购买普通发票的手续和时间,保证纳税人顺畅地购买到普通发票。要坚持积极鼓励纳税人使用发票和强制推行纳税人使用发票相结合的原则,对一些不按规定领、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要依据新《税收征管法》和《全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促使其依法用票。对依法规范化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各地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如适当放宽普通发票领购限量限额标准,普通发票的缴销期限可延长为一个季度缴销一次。

  (二)电脑发票和收银机卷筒式发票由省局指定单位统一印制(省局指定江西鸿万记录纸有限公司、南昌印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昌龙票证印刷有限公司为卷筒式发票的定点印刷单位),各地不得自行印制。电脑发票分统一式样的通用电脑发票和具有单位头衔的电脑发票两种。凡电脑发票年用量在8000份以下的单位和个人须使用统一式样的通用电脑发票,该发票式样由设区市国税局统一格式;凡电脑发票年用量在8000份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具有单位头衔电脑发票,该发票可参考用票单位设计的式样印制。各地要继续大力推行收银机卷筒式发票使用试点,并有计划地将所需要使用收银机收款的商业企业纳入收银机卷筒式发票管理,并逐步推行使用税控装置。各地在申请印制电脑和卷筒式发票时应注明发票字轨号码。

  (三)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收费,并认真做好发票工本费“收支两条线”工作。要保证支出渠道畅通,保证必要的经费支出。对省局集中统一印制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各设区市国税局必须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将半年用票量印制计划随同发票防伪纸和防伪油墨计划用量一并上报省局。

  (四)为进一步加大剪填式发票使用的推广力度,省局决定自文到之日起,各地不得再批准印制手工填开的商业销售普通发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商品销售全面推广使用剪填式商业销售普通发票(使用电脑版和卷筒式发票的除外),原剩余的商业销售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2年6月底。

  (五)各地要加强对出口销售专用发票的管理,出口销售专用发票只能用于取得出口经营权(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出口经营业务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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