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发[2008]5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26
摘要:对没有耕地而未核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城市行政区,如果行政区划重新调整后拥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耕地原所属行政区域适用税额的标准执行。新条例规定的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

沈地税发[2008]54号        2008-03-26

  一、什么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何时开征的?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保护现有土地资源,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其用地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国务院在1987年颁布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开征了耕地占用税。

  二、《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近年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城镇规模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度减少和粮食生产的严峻危机。2006年为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占地,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在当前国家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形势下,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现有耕地资源,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使用的重要举措,筹集更多的用于“三农”的资金,新增税收主要用于“三农”。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条例》对原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原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为实际用地人。

  五、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六、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我市具体适用税额由省地税局经省政府同意依据《条例》的规定核定为:单位:平方米

行政区

适用税额

苏家屯区

33元

东陵区、大东区、于洪区

35元

沈北新区、辽中县

28元

新民市

21元

康平县、法库县

20元

  
  对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并提高50%的标准执行。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对没有耕地而未核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城市行政区,如果行政区划重新调整后拥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耕地原所属行政区域适用税额的标准执行。新条例规定的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八、如何计算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按照条例规定,耕地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具体规定为: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税;批准占地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的,以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九、我市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新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地税机关按照省局要求从2008年4月1日开始按照新条例办理耕地占用税征收业务,纳税人应在占用耕地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在 2008年1季度的,在今年6月底前补缴完税款的不予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在进行综合申报之前,首先要携带占用耕地土地批件;计委立项规划报告;土地勘测书等相关办税要件,填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到占地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主管地税机关的主管科(所)进行确认。纳税人携带经主管科(所)确认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到征收大厅,依据《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确认的数据填制《综合申报表》,进行综合申报,申报大厅受理人员在后台录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并将经确认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返回纳税人。纳税人携带经确认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办理土地使用证。

  符合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政府土地批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计委批准立项文书、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占用耕地的补偿协议合同、其他相关资料等相关办税要件,到占地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办理。

  十、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规定?

  (一)减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烈士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十一、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耕地占用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28号)要求,各基层局应组织征管力量,调查了解2007 年以前耕地占用情况及耕地占用税征管情况。对于拖欠税款,应及时征收入库。要利用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手段,通知占地的纳税人限期申报。沈阳市地税局决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年度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如主动于2008年6月底前到征收机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征收机关不处以罚款。2008年7月1日开始,对拖欠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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