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4]10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境内焦柳铁路扩改建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05
摘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境内焦柳和浙赣铁路扩改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4]27号)文件精神,焦柳铁路石门至怀化段建安营业税减免30%,请各单位按照省政府会议纪要规定,认真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境内焦柳铁路扩改建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地税函[2004]104号            2004-7-5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常德市、张家界市、怀化市、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境内焦柳和浙赣铁路扩改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4]27号)文件精神,焦柳铁路石门至怀化段建安营业税减免30%,请各单位按照省政府会议纪要规定,认真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附件:湘政阅[2004]27号 关于我省境内焦柳和浙赣铁路扩改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5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境内焦柳和浙赣铁路扩改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湘政阅[2004]27号          2004-04-23

  3月30日,副省长徐宪平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我省境内焦柳、浙赣铁路扩改建设征地拆迁问题。省政府副秘书长匡彦博,省政府办公厅助理巡视员王光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地税局、省电力公司、省人防办、省文物局、省重点办、广铁(集团)公司、焦柳铁路石怀段工程指挥部、浙赣铁路醴株段工程指挥部等单位的负责人,株洲市、常德市、怀化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政府的负责人和国土资源局局长、重点办主任及铁路沿线的12个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国土资源局局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研究议定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征地拆迁包干方式问题。按照省政府和铁道部的商定,我省境内焦柳线石怀段、浙赣线醴株段的征地拆迁在省政府领导下,实行由省国土资源厅总负责和在供地区域内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级包干的办法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国土部门履行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二、关于征地拆迁包干单价问题。根据《铁道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焦柳线石门北至怀化扩能改造、浙赣线醴陵至株洲电化提速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铁建设函[2004]130号)确定的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原则,综合考虑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差异的实际情况,有关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为:

  焦柳线石怀段征地综合平均包干单价(含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管理费,下同),张家界市市区为3.9万元/亩,吉首、怀化市市区为2.7万元/亩,沿线各县市为1.6万元/亩;房屋拆迁平均包干单价(含管理费,下同),张家界市市区400元/平方米,吉首、怀化市市区350元/平方米,沿线各县市250元/平方米。浙赣线醴株段征地综合平均包干单价1.8万元/亩,房屋拆迁平均包干单价310元/平方米。

  其它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单价,按省国土资源厅与广铁(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商定的标准执行。回收既有铁路用地,原则上只补偿地面种植物青苗费,特殊情况最高可按新征地补偿单价的60%补偿。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实施中可视土地、房屋的类别、结构合理调剂。各地拟制定的征地拆迁具体补偿标准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执行。对拆迁户重建地的选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尽量不占耕地。

  铁路建设中涉及由地方投资建设的桥涵道路引线和公路改线及移民搬迁等工程征地及补偿,比照铁路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税费优惠问题。凡国家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税费,一律不得收取;省政府有权减免的各类收费一律予以减免;沿线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一律免征免缴;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方案完善、严格监督、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占用林地的按3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焦柳铁路石怀段建筑安装施工营业税减免30%。

  四、关于资金管理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焦柳、浙赣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专门帐户,保证专款专用,按政策补偿个人的资金一定要足额到户,不得侵占、挪用。

  五、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对征地拆迁的数量、补偿安置的各项标准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违法违纪人员必须依法依纪查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4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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