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3]135号 2003-12-29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要认真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内容,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的使用和管理。 二、采集方式软件全省统一按通知规定要求安装使用,企业端软件的供应商由省局统一指定。 三、各地要坚持纳税人自愿原则。纳税人自愿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由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表》(附表1)。各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表》进行统计,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统计表》(附表2),于8月底前上报省局。 四、各地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要以各种形式让纳税人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工作流程,以及提高纳税人企业管理效率的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五、纳税人经批准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应严格按通知的管理规定进行抵扣联认证,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通知规定对其加强监督和管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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