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鄂国税函[2002]120号 2002-4-11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授权,就有关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二级成员企业需调整二级以下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和预交比例的,应在调整年度的5月31日前,持总局有关汇总纳税的文件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确定。2002年度的调整成员企业范围和就地预交比例的申请时间,可延期至2002年6月30日。 二、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由省级或相当省级的分行(分公司),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未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的,仍应作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进行管理。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未接到上级国家税务局新的预交办法规定之前,仍按上年度的预缴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税函[2002]226号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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