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6]2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2-19
摘要: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口的符合文件规定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抓紧办理;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规定办理了出口免税手续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6]28号      2006-02-1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含金成分产品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对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分的出口货物,必须严格对照本《通知》附件《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所列产品范围,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对其他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但又不属于《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所列产品的不含黄金、铂金成分的出口货物,各市应严格审核后详细说明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省局批准。

  二、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口的符合文件规定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抓紧办理;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规定办理了出口免税手续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九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