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薪字[1991]46号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10-05
摘要:其他行业和县(区)以下的集体企业一般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个别企业要求试行的,需经县(区)劳动局、税务局审核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实行挂钩。同时,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薪字[1991]46号       1991-10-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税务局: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注意总结经验,把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搞好。

  附件:

  1.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2.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  报审表(本书略)

  3.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  上缴税金测算表(本书略)

  附件: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59号文件精神,为了深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区)以上〔含县(区),下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一)生产经营正常,上缴国家税收稳定增长。

  (二)管理基础较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由劳动部门管理工资基金,并能正确提供核定工资基数的资料和数据。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和实行个人承包、租赁以及减免税、税前还贷较多的企业,不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其他行业和县(区)以下的集体企业一般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个别企业要求试行的,需经县(区)劳动局、税务局审核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实行挂钩。同时,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挂钩的形式

  (一)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挂钩。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下列企业可实行复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

  1.在较长时期内,生产国民经济急需、市场紧缺、品种单一的产品,有严格、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生产资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及产品销售量复合挂钩。

  2.在国民经济中急需发展,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及实际工作量复合挂钩。

  实行复合挂钩的企业,其上缴税金所占复合指标的比重(相应的工资基数比重)不能低于50%。

  (三)个别行业、企业情况特殊,也可以实行其他挂钩形式,挂钩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税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工资基数的核定

  (一)企业挂钩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包括: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工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

  (二)企业工资总额中的下列部分不包括在挂钩的工资范围内:

  1.按国家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各类价格补贴。

  2.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3.超过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提取的奖金,以及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劳动竞赛奖。

  4.劳动分红。

  (三)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挂钩工资范围内的上年统计年报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减去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剔除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列入成本的工资,加上企业上年度增加人员及职工转正、定级在本年度的翘尾工资。

  企业在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上年的挂钩工资基数为基础,加上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并按国家规定对新增效益工资超过免税限额部分扣减应缴纳的奖金税后,进行核定。对因价格因素造成效益工资增长幅度过大的,应酌情扣减工资基数,并适当调减效益基数。

  (四)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下列情况所增加的工资,当年可在成本中单独列支,第二年核入挂钩的工资基数内:

  1.国家统一安排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2.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

  3.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城镇待业人员。

  (五)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竣工并由基建正式移交投入生产后,经劳动部门批准增加人员的工资可相应调整工资基数。

  (六)企业由于成建制划入(划出)所增加(减少)职工的工资,可以按挂钩工资范围的上年统计年报数核增(核减)工资基数。

  (七)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期间,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标准或允许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经批准,可酌情调整挂钩的工资基数。

  (八)企业自行招收职工所增加的工资,在新增效益工资中开支,不核增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离休、退休等自然减员,其减少工资额应全额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企业职工正常的调出,应按减少职工工资额的50%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

  (九)企业挂钩的工资基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劳动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进行核定。

  四、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一)上缴税金基数的核定

  1.企业挂钩的上缴税金范围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所得税。

  2.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按挂钩税种的上年实际上缴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加上上年欠交的税款,减去补交以前年度的税款。如果上年上缴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企业在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以上年实际上缴数为基础,加上欠交的税款,进行核定。

  3.企业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核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但发生下列情况应进行调整:

  (1)企业上年度享受减免税或税前还贷的优惠,如果减免税期或还款期已过,对上年度减免的税款应全额核定在上缴税金基数内,税前还贷部分按企业适用所得税率计算,核定在上缴税金基数内。

  (2)国家开征新税种应按全年数调整上缴税金基数。

  (3)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增人增资,应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平均的工资税金率适当核增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

  (4)企业由于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加(减少)职工核增(核减)工资基数,应同时按上年决算数调整上缴税金基数。

  4.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对企业上缴税金指标影响较大时,按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上缴税金基数。

  (二)销售(工作)量基数的核定

  1.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销售(工作)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2.企业在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销售(工作)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三)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税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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