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通知规定,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目前中山市上述房屋按照《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执行。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联话题—— 延伸阅读——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