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企管发[2017]7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4-2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精神,进一步保障本市集中就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下发如下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民企管发[2017]7号                2017-4-22

各区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精神,进一步保障本市集中就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下发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建立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平台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取消后,市民政局将建立全市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平台,与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数据统计,为精准服务于集中就业残疾人提供数据支撑,推动市区之间、区与区之间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继续实施本市2014年出台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同时,市民政局将研究经税务部门备案的新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工作流程,完善从企业申报、区民政局审核,到市民政局审批的相关程序。

  (三)拓宽集中就业残疾人的就业渠道

  市民政局将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政策措施。区民政局要协调做好区域内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招聘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工作,对处于就业年龄段、因集中就业企业关闭而退出集中就业状态的残疾人,帮助其转入到其它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就业,或者转入所在社区的企业、社会组织实现分散就业。

  (四)保障集中就业残疾人的权益

  市、区两级民政局将继续通过政府购买助残督导服务,督促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优化集中就业残疾人无障碍工作环境。区民政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中的权益维护工作,对本区范围内集中就业残疾人的信访诉求、发生的热点、难点及突发事件等重大问题,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并及时上报。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法规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梳理分析现有法规政策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内容。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和完善现有扶持配套政策,推进地方扶持政策的创制。随着相关工作举措的实施,将取得的成效予以固化,进一步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体系。

  (二)推进职能转变

  按照市“三定”职能,研究福利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明确工作职责,从以行政审批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为以研究制定公共政策、更好地为集中就业残疾人托底保障服务上来。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找准工作路径,有效推进新形势下残疾人集中就业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

  (三)强化部门协同

  建立部门之间定期交换信息的长效共享机制,加强本市民政、税务、人社、残联等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推动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相关扶持政策,优化集中就业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无障碍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转变观念,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对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意义,适应残疾人集中就业领域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

  (二)有效衔接,稳妥推进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分析辖区内原已认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现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明确不再开展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注销登记、换发新证以及相应的年检年审、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做好原《福利企业证书》收缴和原福利企业档案的保管工作。对需到税务部门备案的新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做好政策和服务衔接工作,确保区域内相关工作平稳过渡。指导民政部门自己兴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三)稳定队伍,履职尽责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保持队伍稳定,加强教育和培训,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进一步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切实履行维护集中就业残疾人权益的职责。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原已下发的《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企管发[2015]14号)文件自行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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